为规范政府定价行为,依据《价格法》、《政府制定价格行为规则》和《江苏省价格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现将拟制定东海县巡游出租汽车运价管理模式改革初步方案予以公示,广泛征求社会意见。
一、县巡游出租汽车运价管理模式调整为政府指导价
1.以现行5元/2公里为基准价,出租车运营企业上调起步价以1元/2公里为调整单元,调整间隔时间不少于2年,调整后起步价最高不超过7元/2公里;下调起步价的频次、幅度由出租车运营企业按规定程序自行确定。
2.春节放假期间,在当时起步价基础上,出租车运营企业可临时加收不超过5元的起步价。
3、每公里租费、空驶费、等候待时费和夜间每公里租价加收等标准维持现行标准,计价器仍以元为单位显示。
现行标准如下:超起租里程每公里租费为1.6元/公里;单程超过2公里以上部分,按实际里程加收50%空驶费,即空驶费为0.8元/公里;因路阻及乘客要求临时停车的,等候计时以车速低于12公里/小时开始,3分钟后,每分钟收取0.4元等候待时费;夜间23:00(含)至次日6:00(不含)用车,每公里租价加收0.2元。
二、保留运价与燃料价格联动机制
具体联动办法如下:将车用气与0#国iv柴油分别按照90%和10%加权计算燃料价格变动幅度,并以出租车运价调整时的车用燃料价格为基准点实施联动。当车用燃料价格涨跌达到规定价格并稳定三个月后,由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意见,县价格主管部门印发收取或取消燃料附加费具体标准的通知。具体为:当车用燃料价格上涨累计达到或超过0.69元(首次启动点)并稳定三个月后,加收1元燃料附加费;车用燃料价格上涨累计达到或超过2.07元(再次启动点)并稳定三个月后,加收2元燃料附加费。当车用燃料价格跌幅达到燃料附加费首次启动点或再次启动点并稳定三个月后,取消相应的燃料附加费。
三、乘客乘坐巡游出租汽车发生的过路、过桥、过隧、过渡等费用由乘客支付。
四、建立巡游出租汽车企业运价内部价格调整机制
1、出租汽车运营企业应当在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指导下,根据改革方案综合考虑成本(不含燃料成本)、淡旺季、驾驶员意见和市场竞争等因素,制定调整方案,并及时与县价格主管部门沟通衔接。
2、出租汽车运营企业应建立由企业和驾驶人员共同参与的内部价格调整机制,并通过该机制确定调整方案。
3、调整方案确定后由出租汽车经营企业形成报告,经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同意后,向县价格主管部门报告后执行。
******发改委收费管理和价格调控科,联系电话:0518-******,电子邮箱:******。
******委员会
2025年2月10日
一、县巡游出租汽车运价管理模式调整为政府指导价
1.以现行5元/2公里为基准价,出租车运营企业上调起步价以1元/2公里为调整单元,调整间隔时间不少于2年,调整后起步价最高不超过7元/2公里;下调起步价的频次、幅度由出租车运营企业按规定程序自行确定。
2.春节放假期间,在当时起步价基础上,出租车运营企业可临时加收不超过5元的起步价。
3、每公里租费、空驶费、等候待时费和夜间每公里租价加收等标准维持现行标准,计价器仍以元为单位显示。
现行标准如下:超起租里程每公里租费为1.6元/公里;单程超过2公里以上部分,按实际里程加收50%空驶费,即空驶费为0.8元/公里;因路阻及乘客要求临时停车的,等候计时以车速低于12公里/小时开始,3分钟后,每分钟收取0.4元等候待时费;夜间23:00(含)至次日6:00(不含)用车,每公里租价加收0.2元。
二、保留运价与燃料价格联动机制
具体联动办法如下:将车用气与0#国iv柴油分别按照90%和10%加权计算燃料价格变动幅度,并以出租车运价调整时的车用燃料价格为基准点实施联动。当车用燃料价格涨跌达到规定价格并稳定三个月后,由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意见,县价格主管部门印发收取或取消燃料附加费具体标准的通知。具体为:当车用燃料价格上涨累计达到或超过0.69元(首次启动点)并稳定三个月后,加收1元燃料附加费;车用燃料价格上涨累计达到或超过2.07元(再次启动点)并稳定三个月后,加收2元燃料附加费。当车用燃料价格跌幅达到燃料附加费首次启动点或再次启动点并稳定三个月后,取消相应的燃料附加费。
三、乘客乘坐巡游出租汽车发生的过路、过桥、过隧、过渡等费用由乘客支付。
四、建立巡游出租汽车企业运价内部价格调整机制
1、出租汽车运营企业应当在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指导下,根据改革方案综合考虑成本(不含燃料成本)、淡旺季、驾驶员意见和市场竞争等因素,制定调整方案,并及时与县价格主管部门沟通衔接。
2、出租汽车运营企业应建立由企业和驾驶人员共同参与的内部价格调整机制,并通过该机制确定调整方案。
3、调整方案确定后由出租汽车经营企业形成报告,经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同意后,向县价格主管部门报告后执行。
******发改委收费管理和价格调控科,联系电话:0518-******,电子邮箱:******。
******委员会
2025年2月10日